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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晋江市水利局完善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

2021-09-27 17:52:04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编辑:胡晓萌

  国际在线福建频道消息(记者 尹小兵):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行为,落实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福建晋江市水利局修订《晋江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原有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调整完善,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

  据介绍,新修订的裁量基准内容包括河湖管理类、水资源管理类、水利工程管理类、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类、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类、水土保持类、水文管理类、水库大坝管理类、防洪防汛抗旱类、城乡供水管理类、排水与污水处理类等,共计11类206项。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影响和危害大小等违法程度的轻重,将每种违法行为原则上统一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4个档次,并按照4个档次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合理划分,采取由轻到重渐进的方式进行处罚,并明确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标准。无论是执法人员还是行政处罚相对人,都能清晰地判断某种违法行为分属哪一档次,然后根据不同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保证用“一把尺子”衡量涉水违法案件,避免“同案不同罚”。

  按照新修订的裁量基准,晋江的水行政处罚重教育、轻处罚,体现出了柔性的执法,人性化的变通,为水行政管理注入更多温暖,从而提升营商环境。其中,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例如,在规定期限内补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在规定期限内补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水文监测资料,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未按规定缴纳水费,但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等情形,这些都可免于行政处罚,取而代之的是加强当事人的思想教育、政策宣贯,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防止“权力寻租”,杜绝“罚款经济”。

  此次修订后的裁量基准按新修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系统规范,能够基本满足执法的需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推动“阳光”执法。同时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减少了主观因素对执法公正性的影响,较好地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使“宽严相济、过罚相当”落到实处,推进晋江市水行政执法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提高执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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