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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例曝光

2021-09-06 14:52:40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编辑:魏雪

  国际在线消息: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攥成“铁拳”,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生产经营侵权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浮梁县聚香茗商行销售假冒“茅台”品牌注册商标权案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8日对江西浮梁县聚香茗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其仓库发现待销售“茅台”品牌白酒96瓶。该局联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鉴定。经鉴定,浮梁县聚香茗商行销售的96瓶“茅台”品牌白酒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案件调查确认,聚香茗商行负责人付红凌在明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另案处理)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后,于2019年1月、5月、7月以及2020年1月,分四次通过微信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2600元/箱(一箱6瓶)的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42箱,共计采购金额为109200元。其中26箱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500元/瓶(一箱6瓶,9000元/箱),剩余16箱已被该局查封扣押,当事人非法销售金额234000元。

  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依法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将此案移送昌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新林气体有限公司未依法充装气瓶案

  2021年6月1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市新林气体有限公司未依法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4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新余市新林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充装区的2个已充满气瓶(编号为18A0395245、20A0392412)超期未检;充装气瓶前后未依法做好检查和充装记录。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余市监特令〔2021〕第8号),责令该公司负责人立即停止交付使用上述2只氧气瓶;将上述2只氧气瓶立即送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充装;充装须作出记录。

  吉安市吉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生中心发布虚假广告案

  近日,江西吉安市吉州区市民肖某向吉安市吉州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称某养生中心通过公众微信推送和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误导其花费30余万元在青岛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某医疗美容诊所做了一个溶脂手术,术后不仅全身疼痛而且无力无法动弹。吉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述举报组织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核查,发现该养生中心涉嫌虚假宣传,并对其立案调查。

  吉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对其违法行为处以13万元罚款。

  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江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2018年4月至2020年12月收取终端用户(商户)转供电环节电价分别为1.2元/度、1.11元/度、1.08元/度、1.04元/度不等,合计获取电价差价款257453.0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该局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对未退还终端用户(商户)257453.02元的费用予以没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即257453.02元,罚没款合计金额514906.04元,上缴财政。

  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生产销售食品外包装不合格产品案

  近日,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萍乡市某包装厂生产销售的蛋糕底托(规格型号:25×25cm)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蛋糕底托(规格型号:25×25cm)的“荧光性物质”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该局依法对上述不合格产品予以扣押,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特殊化妆品、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案

  2021年7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九江城区某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特殊化妆品、经营未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没款27972.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该店在化妆品经营活动中,没有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将超过使用期限的特殊化妆品进行销售;没有充分履行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将未取得备案凭证的进口普通化妆品进行销售,违规经营获得1972.3元。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8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九江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案件中所涉“黑中介”涉嫌违法线索已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当事人利用微信平台购买学生信息共1486条,然后利用擅自收集来的消费者信息,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要求的情况下,以拨打电话的方式进行商业内容的推送,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应该得到保护的权利。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案

  根据“12345”政府热线平台转来举报,反应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红星桃花源筑商品房存在欺骗消费和违规收费问题。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5日起,把由商业银行缴纳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9760元。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违法所得两倍计人民币795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景德镇市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虚假宣传案

  2021年6月21日,接群众举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西同景堂养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柜台放有“同景堂”姨妈膏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违法经营行为。2021年6月25日,执法人员进行回访检查,当事人仍未对淘宝旗舰店内宣传广告进行整改,该局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调查。

  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违法经营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7800元,上缴国库。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转供电环节违规收费案

  2021年7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在转供电中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向用户多收电费行为作出了警告,责令其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2.3193万元,罚款2.319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当事人在转供电过程中,对商户实行不同的转供电价格,违规收取电费2.3193万元。(文 张洪敏 张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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