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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在江西省内备案

2018-07-06 09:46:34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编辑:董健雄

   国际在线消息:日前,江西省发改委重新修订的《江西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从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项目备案、投资监管、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明确,目的是为了积极支持江西省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江西省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江西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推动相关产业提质升级,全力助推江西开放型经济发展。该《办法》正式实施后,2014年12月8日发布的《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宣布同时废止。

     境外投资不包括以下八类情形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述所说的境外投资,但不限于下列情形: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省内备案

     《办法》明确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负面清单类项目。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由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如发现备案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备案范围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划或政策、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

     建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江西省发改委积极倡导境外投资企业及投资主体创新境外投资方式、坚持诚信经营原则、避免不当竞争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尊重当地公序良俗、履行必要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树立中国投资者良好形象。

     为加强境外投资监管,江西省发改委将根据境外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合省内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此,外将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布并更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将有关信息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信用中国(江西)网站等进行公示,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文/饶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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