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 (记者 袁舒琪)今后,厦门又将有一张新名片——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名单,厦门名列其中。
公布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是为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造性发展。首批试点城市共有10个,包括北京市、广州市、苏州市、扬州市、烟台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厦门市、黄山市。住建部将搭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宣传平台,总结交流试点工作经验,并适时向全国推广。
根据通知,试点工作自2017年12月开始,为期1年。试点工作主要围绕6个方面内容:“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完成建档挂牌工作;创新合理利用路径,发挥历史建筑使用价值;完善技术标准,科学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创新相关审批机制,形成保护利用合力;拓宽资金渠道,保持资金良性循环”。
各试点城市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作,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对本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现状做出评估,找出问题,抓住重点,明确目标,精准发力,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同时,围绕破解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脱节、利用方式简单、资金来源单一等问题,创新政策机制,探索新时期全面发挥历史建筑价值的办法和保障措施。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按季度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据了解,我市近年来高度重视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着力延续城市“文脉”。立法先行,我市制定并施行《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同时,市规划委等相关部门也正积极开展全市历史风貌建筑认定工作。